加州65:立法机构猛批TSCA甲醛风险评估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6-03-24
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谨此致谢,获此机会就《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框架下甲醛修订风险评估的《更新版风险计算备忘录草案》(以下简称《备忘录草案》,案卷编号:EPA-HQ-OPPT-2018-0438;FRL-11608-05-OCSPP)提交意见。本办公室意见主要针对美国环保署(US EPA)发布的《甲醛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评估草案》,US EPA 2025a),该文件载明了《备忘录草案》所依据的完整评估方法。
具体而言,美国环保署本次修订版健康风险评估中的多项核心结论与关键考量,均缺乏科学依据,且违背了美国环保署(US EPA, 2005)及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 2008、2009)长期沿用的风险评估准则。这份更新版《有毒物质控制法》风险评估草案,未能反映当前甲醛领域的最新科学认知,也与国际权威机构(如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2006、2012;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NTP,2021)、以及美国环保署旗下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项目(US EPA 2024a、2024b)的判定结论相悖;而IRIS项目相关评估严格遵循了美国环保署风险评估准则,其中2024版甲醛毒理学评审更是经过了包含美国国家科学、工程与医学研究院(NASEM, 2023)外部公众同行评审在内的严格七步审核流程。
此外,本次《有毒物质控制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修订稿并非基于全新科学研究成果,反而会给企业、公众乃至各州层面带来进一步的认知混乱。最后,本办公室对当前这一趋势深表担忧:在未经过包含充分公众参与、独立外部同行评审在内的严谨流程的前提下,美国环保署明显偏离了自身针对致癌物的风险评估准则,此举或将形成不良先例。
具体来说,本办公室认为,草案中未开展基于定量线性外推的癌症风险评估、选取感官刺激这一主观性终点作为关键非致癌效应、在有限人体数据基础上取消个体间差异系数等做法,均缺乏科学依据,也无法起到健康保护作用,具体论证详见下文。OEHHA强烈建议,在终稿中针对甲醛评估的上述缺陷予以整改,确保遵循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妥善管控甲醛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影响。
一、忽视定量癌症风险评估、对甲醛采用阈值法评估,既无法保障公众健康,也与当前甲醛科学认知及美国环保署自有癌症风险评估准则相悖
美国环保署《备忘录草案》错误得出结论:甲醛急性危害限值(0.3ppm)可覆盖所有暴露时长场景,包括长期慢性暴露与致癌风险。其给出的核心理由为,甲醛诱发癌变仅发生在远高于感官刺激阈值的持续暴露水平下,这一论断存在明显科学漏洞。
对于致癌物而言,无论其作用模式是全身性作用还是接触部位作用,暴露浓度与暴露时长均为关键影响因素,仅依靠急性暴露阈值无法完整表征长期健康风险。《有毒物质控制法》相关评估不应默认基于急性感官刺激得出的安全限值足以防范癌症风险,反而应将甲醛归类为致癌物开展评估,并按照美国环保署癌症评估准则(US EPA, 2005),开展基于非阈值模型的定量癌症风险评估。
美国环保署早在三十余年前就已将甲醛认定为致癌物,且后续多次确认,人群流行病学证据充分表明,吸入甲醛会诱发鼻咽癌、鼻窦癌及髓系白血病(US EPA 2024a)。除此之外,多家国际权威机构也将甲醛列为致癌物: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致癌物报告》(NTP 2021)将其归类为“已知人类致癌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2006、2012)将其归类为“人类致癌物(1类)”。
因此,甲醛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必须依托权威癌症相关数据开展定量癌症风险评估,摒弃“感官刺激限值可防范致癌危害”的错误逻辑。
目前科学界已形成长期共识:甲醛属于直接作用的基因毒性致癌物。根据美国环保署(2024a)表述,“机制数据表明,上呼吸道癌症的发生大概率是基因毒性、致突变性、细胞毒性及细胞增殖共同作用的结果”。与该结论一致,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致癌物报告》(2021)明确指出,甲醛致癌机制“大概率涉及多种作用模式”,并列举了甲醛暴露相关的多项关键生物学事件,包括DNA反应性、基因突变、染色体断裂、非整倍体、表观遗传效应以及细胞毒性诱发的细胞增殖等。
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2021)明确判定:“甲醛属于直接作用的基因毒性化合物,在细菌、酵母、真菌、植物、昆虫、线虫及哺乳动物培养细胞等几乎所有受试生物的遗传终点检测中,均呈现阳性结果。甲醛可在鼠伤寒沙门氏菌中诱发碱基对基因突变,在哺乳动物培养细胞中诱发DNA加合物、DNA-蛋白质交联、DNA-DNA交联、DNA单链断裂、非程序性DNA合成、DNA修复抑制、基因突变、细胞转化及细胞遗传学效应(姐妹染色单体交换、染色体畸变、微核形成)”(NTP 2010)。
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进一步总结了吸入暴露动物与人体鼻腔组织的遗传损伤证据,其中明确检测到DNA-DNA交联与DNA-蛋白质交联产物。
美国国家科学、工程与医学研究院(NASEM)针对美国环保署综合风险信息系统文件(US EPA 2022,对应2024a版外部评审草案)开展了专家小组同行评审,确认美国环保署(2022)在梳理上呼吸道癌症作用模式相关证据时,采用了行业通用的科学方法。NASEM专门总结并认可了美国环保署的评估思路,核心结论如下:
1. 啮齿动物与非人灵长类动物模型的充分且一致的证据表明,直接诱变作用(可能与DNA-蛋白质交联或高甲基化DNA加合物相关)以及呼吸组织病理损伤引发的间接基因毒性、诱变作用与再生性增殖,共同参与了啮齿动物上呼吸道癌变过程;2. 人群流行病学研究中持续观测到直接基因毒性与诱变作用,证实诱变作用是人体上呼吸道癌变的相关机制;3. (大鼠与非人灵长类动物)鼻腔上皮细胞增殖加剧,与长期暴露人群鼻腔/口腔上皮及鼻咽部的渐进性增生性病变位置高度吻合。
此外,《评估草案》明确指出,机制数据提供了充分且一致的证据,证实直接基因毒性、诱变作用以及细胞毒性诱发的再生性增殖是甲醛致癌的核心机制。美国环保署判定,上述机制对于量化长期甲醛暴露实验动物的鼻腔癌症风险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换言之,NASEM完全认同美国环保署的结论,即甲醛致癌机制包含直接基因毒性与诱变作用。这一观点与《有毒物质控制法》化学品科学咨询委员会(SACC, 2024)的非共识观点形成鲜明对比,该委员会部分成员认为甲醛并非直接诱变剂,或细胞毒性是限速生物学步骤。
更进一步,2024版综合风险信息系统评估结论是严格遵循IRIS项目七步评审流程得出的,该流程涵盖美国环保署项目办公室、区域办公室、其他联邦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审核及外部专家小组同行评审。而化学品科学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提出的结论,并未经过如此严格的同行评审流程。
基于甲醛属于直接作用基因毒性致癌物、且通过多种机制诱发癌症的充分证据,在开展癌症剂量反应评估时,必须采用非阈值评估方法(参考NTP 2021、US EPA 2005、Kirsch-Volders et al. 2000、Lovell 2000、Nohmi 2018)。
美国环保署2005版《癌症风险评估准则》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致癌物,或在无DNA反应性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非线性外推时,应采用线性外推法(非阈值法):
1. 具有DNA反应性且具备直接诱变活性的物质;2. 人体暴露水平或体内蓄积量较高,接近致癌过程关键前体事件对应剂量,导致人体及其他生物通过同一作用模式暴露的背景剂量处于剂量反应曲线中近似线性上升的区间。
该准则同时明确:“若综合所有现有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无法确定某一肿瘤发生部位的作用模式,且基于现有数据具备科学合理性时,应将线性外推法作为默认方法,因其通常被认定为具备健康保护属性。若尚未明确致癌作用模式,原则上不得采用非线性方法”。
这一要求与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癌症风险评估准则完全一致,本办公室准则明确规定:“低剂量线性假设是所有致癌物的通用默认原则,对于基因毒性致癌物,原则上不得更改这一假设”(OEHHA, 2009)。
当前甲醛作用模式的科学认知(髓系白血病与上呼吸道癌症作用模式尚未完全明确;直接基因毒性、诱变作用及细胞毒性诱发的再生性增殖是上呼吸道癌症核心机制),完全符合美国环保署(2005)准则中描述的场景:“若综合所有现有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无法确定某一肿瘤发生部位的作用模式,且基于现有数据具备科学合理性时,应将线性外推法作为默认方法,因其通常被认定为具备健康保护属性。若尚未明确致癌作用模式,原则上不得采用非线性方法;若同一肿瘤反应存在多种具备生物学依据的评估方法,且无科学共识支持单一方法时,可基于多种方法出具评估结果”。
针对甲醛而言,目前科学界并未就支持阈值法的替代生物学证据形成共识,化学品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SACC, 2024)。因此,OEHHA建议,在癌症风险评估中必须采用线性外推法。
二、选取感官刺激作为关键健康效应,无法起到健康保护作用
以感官刺激为依据设定0.3ppm的急性吸入基准值(POD),并认定该限值可防范包括癌症在内的所有潜在健康危害,这一做法缺乏科学依据。现有风险评估准则均不支持将急性、非永久性健康效应作为防范癌症与慢性非致癌效应的依据。
例如,美国环保署(2002)《参考剂量与参考浓度制定指南》明确要求,“参考值的制定必须能够防范特定暴露时长下的所有类型健康效应”。急性感官刺激属于主观性健康终点,易受气味干扰(SACC, 2024),其本身仅会引发短期不适,不能用于评估慢性暴露风险。
多方面甲醛相关科学证据均表明,基于急性感官刺激得出的基准值,不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尤其是在防范癌症与慢性非致癌效应方面。举例而言,美国环保署(2024a)已证实,多项可信度更高的研究表明,存在更敏感的非致癌基准值(如肺功能下降、现行哮喘患病率或哮喘控制程度、过敏性病症等)。
此外,美国环保署(2024b)专门针对该问题开展过细致论证,并未找到任何证据支持《备忘录草案》中“感官刺激是甲醛吸入引发的其他健康效应(如癌症、呼吸道损伤、生殖毒性)的上游效应”这一论断。
整体而言,将感官刺激作为敏感效应、认定其可防范甲醛暴露引发的所有健康危害,既不符合当前科学认知,也与美国环保署既有评估结论(US EPA 2024a、2024b)相悖,更无法实现健康保护目标。针对非致癌风险评估,OEHHA建议选取更敏感、更客观的暴露基准值,契合公认的科学规范。
三、取消个体间差异系数,不符合当前科学认知,无法起到健康保护作用
《备忘录草案》提议将人群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UFH)从3倍下调至1倍。本次修订版评估依托多项人体研究(Andersen and M?lhave, 1983;Kulle et al., 1987;Lang et al., 2008;Mueller et al., 2013)制定急性暴露基准值草案,其中作为核心依据的Mueller等人(2013)研究,选取了41名20-40岁健康成年人作为受试对象,其中约半数受试者被判定为“超敏人群”。草案中0.3ppm的急性基准值正是基于上述研究的效应水平,同时采用了1倍的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
然而,美国环保署(2024a)评估引用了翟等人(2013)的研究,该研究明确显示,当甲醛浓度高于0.08mg/m3(约0.065ppm)时,成人与儿童的鼻腔刺激、咽喉刺激发生率显著升高。该数据表明,部分人群在浓度低于修订草案基准值四分之一的水平下,就会出现感官刺激反应。
这一结论与美国环保署(2024b)的观测结果完全吻合:“除少数覆盖广泛人口统计学特征、合理包含已知易感人群的大规模人群研究外,现有感官刺激相关研究,无论针对何种健康效应,均无法充分覆盖人群易感性差异”。
化学品科学咨询委员会在评审甲醛评估草案时,鉴于研究人群包含“甲醛敏感人群”,建议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采用3倍或1倍;但该研究中受试者的敏感性是通过二氧化碳(CO?)判定,而非甲醛,因此无法确定该研究人群覆盖了整体人群的易感性范围。更重要的是,化学品科学咨询委员会并未就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的取值及应用达成共识。
《联邦公报》中引用的人体研究评审委员会(HSRB, 2023)评审意见提出,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敏感,以此作为不设置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的依据,但年龄差异并非人体易感性差异的唯一来源,因此仍需设置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以保护其他易感人群。
此外,本次修订版评估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室内空气质量指南文件,该文件针对甲醛开展了专项评估,专门分析了哮喘患者、儿童、老年人等易感人群(WHO 2010)。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卫生组织(2010)采用了本次修订草案中三项研究中的两项(Lang et al., 2008;Kulle et al., 1987),并基于正常成年人鼻腔辛辣刺激阈值的标准差,采用了5倍的评估系数,以“保护人群中更易感的群体”,这一方法后续被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采纳。欧洲化学品管理局(2019)在评审中纳入了Mueller等人(2013)的研究,仍沿用了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5倍评估系数。
综合以上证据,本次甲醛修订草案评估中采用的1倍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缺乏底层数据支持,与其他权威机构的评估方法相悖,也无法起到健康保护作用。OEHHA建议,美国环保署在选取最敏感的非致癌暴露基准值后,应设定合理的个体差异不确定系数(详见第二条意见)。
意见总结
整体而言,《有毒物质控制法》甲醛修订版风险评估草案,在以下核心方面违背了科学原则、权威卫生机构结论及美国环保署自有准则与实操规范:未开展基于定量线性外推的癌症风险评估;选取感官刺激这一主观性终点作为关键非致癌效应;在有限人体数据基础上取消个体间差异系数。本办公室恳请美国环保署针对上述问题全面整改,确保甲醛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健康保护属性。(本文系转载,如有侵权请告知,将在第一时间删除!)